律师档案
陈文龙
陈文龙律师
上海 静安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因工作繁忙,实在无暇坚持更新所有的网站博客,现只在新浪博客长期更新,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971965604

希望了解我的各位请去新浪博客参观,谢谢!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转载 :父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3-25 17:10)    点击:449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陈文龙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文龙律师,陈文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陈文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1847750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陈文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陈文龙律师主页,您是第85798位访客